科研 || 市商务委 上海海关 市药品监管局 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关于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沪商服贸〔2023〕267号 |
发布人:宋娟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0 |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经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区域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推荐,市级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认定,现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四批)。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纳入“白名单”的物品仅供名单内对应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上海市范围内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销售等其他用途。企业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管理使用。区域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应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级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 (第四批)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