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助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现对《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企业为主体,智力为基础,需求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作站服务内容
1、为企业战略发展提供服务。
2、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服务。
3、为企业关键技术研发服务。
4、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国资委成立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指导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科协科技创新服务部。
第五条 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2、审议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3、负责制定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4、负责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承担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议。
2、负责与国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需求对接及进站工作。
3、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
4、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传总结工作。
第七条 区县应将工作站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应把工作站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 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区县科协、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市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秘书处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秘书处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 建站管理
第九条 申报类型
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中,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与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可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组织配备、科研经费支撑、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
6、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或《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指导办公室全年受理建站申报。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当年不接受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需经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协、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市国资委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受理程序
1、区县科协、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和市国资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秘书处。
2、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评审合格的递交指导办公室审批。指导办公室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站审批工作。
4、凡被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工作站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规范
1、命名格式。依据审批机构的批复文件统一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和相关单位。建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名的,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更名并备案。
2、服务方式。建站单位必须配备工作站服务机构,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3、聘任方式。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由建站单位聘任。建站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增聘、调整有关院士专家,须报秘书处备案。
4、协作方式。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专家应当签订工作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以自愿、平等、诚信、互利为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站采用绩效评估考核方式,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估等级。
第十五条 评估方式、内容和程序:采用数据采集、书面汇报、现场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内容和程序以《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建立满一年(批复下发日计)的工作站参加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予以示范表彰,不合格的予以辅导整改。不参加评估的视作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